公告事項:
一、修正機關:衛生福利部。
二、修正依據:醫師法第八條第三項與第四項、藥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條、
護理人員法第八條第三項、物理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、職能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、
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第三項、醫事放射師法第七條第三項、營養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與
第四項、助產人員法第九條第三項、心理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與第八條第二項、呼吸治
療師法第七條第二項與第八條第二項、語言治療師法第七條第三項、聽力師法第七條
第三項、牙體技術師法第九條第三項及驗光人員法第七條第三項。
三、「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」第十四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
附件。本草案另刊載於本部網站「法令規章」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頁及
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
「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─眾開講」網頁。
四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衛生福利部醫事司
(二)地址: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
(三)電話:(02)85907382
(四)傳真:(02)85907087
(五)電子郵件:mdfyw@mohw.gov.tw
相關訊息請至https://www.mohw.gov.tw/cp-18-69406-1.html瀏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