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延方式辦理如下:
(一)對象: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 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(含109年執照
經展延6個月後,更新期限於110年者)。
(二)方式:免申請,逕予展延1年。展延期間內,醫事人員可正常停業、歇業、執業、更換執業
處所等,不受限制。
(三)執照更新後之日期: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翌日。如某醫
事人員原應於110年4月22日更新執照,經自動展延後,可遲至 111年4月21日申請更新,但其
新領執業執照之應更新日期為116年4月22日,不因展延換照而延長下一張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。